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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外[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199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工作,省局浙国税进(1 998)9号文已作了具体规定,现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1993年底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凡在1997年有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出口货物,均应办理年终清算。

  二、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19 97年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的,均应按规定计算抵扣进口环节减免的增值税。以前年度因故未抵扣的,也应在本次年终清算中申报抵扣。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4月30日前进行年终清算,并将有关年终清算报表按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前应将97年度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按月份申报退税的规定和要求,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清算时,若单证暂不全的,可填报“1997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单证不齐备案表”,予以延至5月31日前申报,否则一律不再受理。

  四、主管税务机关将应上报上级审批的月份退税申报资料于4月25日前上报审批。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上报的年终清算报表进行认真审核,逐户进行清算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完成年终清算工作。

  六、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年终清算按规定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5月底前上报有关年终清算资料,办理审批手续。

  七、各市(地)汇总所辖县(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年终清算资料,于6月10日前将总结及有关报表报省局外税处,并附清算企业名册。

  八、清算结束后,省局将组织力量对市、地、县的清算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对未办理清算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应暂缓办理“免、抵、退”或出口退税。

  九、有关清算报表向当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领取。

  十、清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抵扣税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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