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1]23号
颁布时间:2001-06-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到7月底止,对全省出口企业开展2001年度出口退(免)税登记换证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范围
凡于2001年5月底前已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的出口企业,都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对于新批准的以及未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出口企业,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领取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时应附送下列资料
1、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享有进出口权的批文;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件及表格的印制和发放
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及表格样式由省局统一印制和发放,由各市国税局以市(地)为单位根据本市出口企业的数量到省局统一购领。
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编号统一按以下规定编制:
编号共15位:
第一位至第六位数代表出口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我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
第七位至第八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经济性质:“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59”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九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级次:“1”中央,“2”省级,“3”市级,“4”县级,“5”其他;
第十位至第十一位数代表出口企业类别:“01”外贸企业,“02”工贸企业,“03”内资生产企业,“04”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二位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出口企业序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顺序由负责办理退税登记的退税机关从0001开始编号。
五、换证的工作要求
换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退税机关必须统一认识,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换证过程中,各级退税机关要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同时,应加强与工商和外经贸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严防虚假出口企业办理退税登记行为的发生。
为掌握各地换证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各地换证结束时准确填制《换发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分县(市)局并由市(地)局汇总一并以邮寄方式上报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换证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