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1997]67号
颁布时间:1997-11-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管理办法
为规范《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办报关单证明(以下简称:补单证明)是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格式统一印制,仅供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传递过程中,因故发生遗失时,由出口企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的,要求海关按规定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证明凭证。
二、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并已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因故发生遗失的,在货物报关出口三个月后,可凭有关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出具补单证明。
三、出口企业申请出具补单证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企业出口发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复印件。
四、出具补单证明应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其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由业务科长复核签字,报主管负责人批准签字并逐笔录入计算机后方可办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出具补单证明:
1、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2、出口企业未按本规定提供凭证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
3、出口企业提供的凭证资料有擅自涂改等情况的;
4、出口企业申请补单时间超过报关出口时间六个月的;
5、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认为不应出具补单证明的;
六、补单证明必须项目完整、章签齐全;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签字不全或经涂改的补单证明,为无效证明。
七、出口企业遗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单证明,应在省级以上(含)的报纸上登报声明作废,并向退税税务机关出具保函后,退税税务机关可给予补办。
八、出口企业利用补单证明进行违法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