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进发[1998]33号
颁布时间:1998-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国税函[1998]45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这次部署的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是非常及时的。一些生产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和一些外贸企业违规操作是货物报关出口后不申报退税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不仅使国家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也严重影响了税收任务的完成和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到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这次检查工作作为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为搞好这次检查,省国税局决定成立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由省国税局副局长张星志任组长,成员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所得税处(涉外)。稽查局、征管处、流转税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地市国税局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组,具体负责搞好检查工作。各出口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并主动向征退税机关汇报情况,配合搞好检查。
二、方法步骤这次检查,分两步进行。一是由企业进行自查;二是在企业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征税机关和稽查机关重点核查。具体清查范围和清查内容严格按总局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要求
1.各进出口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省局制定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明细表(附后)和总局文件附件1的相关内容及附件2,并于199 8年9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涉外企业按有关规定归口报送。
2.各级征退税税务机关要互通情况,加强协作,认真搞好核查。对于进出口货物税收的检查,由各地市县(区)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组织实施。省局将从有关地市抽调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对涉外企业的检查,由各地主管涉外税收的科室牵头,局领导协调安排。
3.各地市国税局要将此次检查情况及有关数据进行综合汇总(填报总局文件附件1、2内容),于1998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表:1998年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明细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