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5]546号
颁布时间:2005-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京汇[2005]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对列名的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的退(免)税申请进行审核。
2005年10月1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提供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
2005年9月23日 京汇[2005]32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规定,我管理部已核定北京地区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并且出口核销率在95%以上的出口核销考核A类荣誉企业492家,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并于2005年10月8日起开始实行。
“自动核销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函达
附件:北京地区第五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