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省属有关外经贸公司:
去年十月以来,我省各地国税、外经贸部门密切配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千方百计加快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进度,积极采取措施大力解决陈欠、避免出现新欠,促进了我省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但也应看到,当前我省的出口退税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是有的地方对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落实不到位,市、县级的具体操作办法至今还没有完全落实或操作办法流于形式,执行有困难;
二 是部分企业对退税机制改革精神理解不到位,只重视陈欠清理,而对2004年度新发生应退税款的及时退税和免抵调库重视不够,企业内部未能建立起职责明确、传递有序高效的退税单证收集制度。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成为我省外贸发展和税收收入任务圆满完成的潜在制约因素。
为了切实保障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积极为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造条件,推动我省对外贸易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进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税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和配合,健全、完善工作协调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沟通有关出口完成、退免税申报和审批等情况,以便税贸双方准确掌握和及时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国税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及时受理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承诺制,及时审核、审批出口退税。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退免税申报疑点和错误,属于税务部门发函核查的,要立即按规定予以核查落实;属于应由企业解决的应立即通知出口企业,并指导企业尽快解决。要切实加强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简化退税程序,加快退税进度。
三、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行业指导,督促企业加快退税单证收集,积极协调当地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和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具和传递速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出口退税单证传递、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各出口企业要提高对退税单证收集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管理。企业内部应尽快建立严密的内部单证传递及回收管理制度,严格单证传递程序,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出口单证的回收和管理,保证退免税的及时申报,努力缩短退税周期。具体做法可参照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出口单证传递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2]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要密切关注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利益的重大调整。地方能否及时、足额退付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25%税款、对外地收购货源能否“一视同仁”等,都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的发展,影响到机制改革的进行。对此,各级国税、外经贸部门和出口企业要密切注意新机制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财政、国税和外经贸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