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年来,随着海关、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日益完善,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日益规范,大规模的骗税现象基本上得到了遏制。从我省情况看,由于强化退税管理,近几年没有发现骗税问题。但是必须看到,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当前没发现骗税问题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发生骗税问题。特别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退税工作又面临新的形势,形成出口骗税的诱因不仅没有消除,甚至还有可能借机制转换之机滋生蔓延。为切实增强各地对当前出口骗税形势的认识,克服麻痹心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技能,省局对近年来总局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分析,归纳出了当前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基本特点,并提出了我省进一步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的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基本特点
(一)以低价高报的方法骗税,手段更加隐蔽复杂
“807”打骗专项斗争后,骗税势头有所遏制,但少数不法分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仍铤而走险从事骗税活动,为逃避打击,骗税分子由以往的纯虚假生产、虚假出口骗税转向在出口价格上做文章,采取低价高报、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手段蒙混过关,以达到骗税的目的。此类骗税由于供货企业都有一定的生产能力,也确有货物出口,加之货物报关出口地和生产地又不在一起,税务机关难以发现,给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抵扣凭证成为骗税分子利用的主要工具
随着“金税工程”的推广应用,税务机关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对此类涉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骗税分子将造假的触角转移到利用“金税工程”尚未覆盖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实施骗税活动。收购发票多是现金交易,又涉及千家万户,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三)骗税分子、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
在以往的骗税案中,骗税分子或以外贸公司为主,或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主从事骗税活动。而从近年查处的案件看,是骗税分子、外贸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相互勾结团伙作案,两方骗税。先由生产企业给外贸公司开出虚假出口货物数量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后,骗税分子负责给外贸公司结汇,外贸公司将货款按开票金额全额支付生产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再将虚假部分多出的资金再秘密回流给骗税分子,骗税分子再用这些资金去结汇,周而复始,配合的天衣无缝,给税务机关造成有货物出口、企业有生产能力的假象。
二、出口骗税成因分析
(一)外部原因,主要是:
1、巨大经济利益诱惑。骗税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中所支付的仅仅是用于伪造单证、打直达节、预缴税款的费用,它远远低于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所以犯罪分子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往往置社会道德、国家法律于不顾,利用税收管理的漏洞,采取各种手段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2、出口企业急功近利。外经外贸是经济发展的亮点之一,对此,各级纷纷加大了出口创汇工作力度,甚至将出口创汇计划作为硬性考核指标,层层落实到下级部门和出口企业头上。部分出口企业急功近利,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较差,为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不择手段,铤而走险,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在不明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事“买单”交易,为骗取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3、海关抽验率低。从目前我国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体制来看,主要精力还是放在了对进口货物的监管上,而对出口货物的监管相对较松,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查验能力有限,抽验率仅为5%,使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不能被准确反映出来,给骗税分子假报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
(二)内部原因,主要是:
1、出口退税审核制度不严格。目前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仍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相对封闭,虽经诸多环节、层层把关,但终究不能跳出案头审计的圈圈。由于对出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不够,缺乏动态活动分析,使得一些异常出口企业不能被及时发现。从查处的案件来看,所有参与骗税的企业其出口退税单证都是齐全的,企业虽被层层审核,但低价高报、异常出口骗税行为却长期未被发现。
2、相关制度存在缺陷,管理不到位。一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没有起到防范作用,现行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到企业实地调查生产能力等内容,因此,有的税务机关长期不到企业实地查看,导致骗税企业不仅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凭此长期从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二是增值税手工发票未纳入金税工程管理,也未明确规定增值税手工发票必须经过金税工程协查后才能抵扣,造成伪造、虚开的手工发票可以顺利地通过抵扣审核关口,参与抵扣税款。三是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抵扣核查制度缺位。现行制度未规定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信息必须在海关和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税务部门不便及时进行核查,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往往是申报即允许抵扣,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乘虚而入。
3、个别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失职渎职。个别税务人员过分强调客观理由,对出口企业日常管理缺位,对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视而不见,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仅仅是走过场、流于形式,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骗税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查处的骗税案件中,存在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发票协查,使骗税分子实现了虚假回函,虚假、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的目的。
三、提高认识,完善制度,强化措施,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工作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防范和打击骗税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退税机关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工作责任心,经受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考验,严格把关,坚持规范管理与防范骗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继续保持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高压态势,把握防骗工作的主动权,防止不法分子和个别企业“浑水摸鱼”,借改革之机进行骗税活动。
二要完善管理和监督制度。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和制度大多数是在旧的退税机制和征管体制下制定和实施的,在某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出口退税改革和防范骗税的要求,在新制度不能全面、及时出台的情况下,各地退税管理部门要按照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研究和完善现有退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一套从审核、评估、检查到责任落实与追究的科学的管理制度,筑起防范骗税的坚固防线。
三要在管理上勇于创新。要在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上实现创新,以金税工程为基础,按照征管改革和信息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广“一户式”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岗位职责,实现征、退税信息共享,完善对出口企业的监控管理,推进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要强化对企业的政策与业务指导。随着出口企业数量的不断增长和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化,对出口企业的培训任务显得十分迫切,退税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出口企业经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办理退税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要指导出口企业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出口贸易管理,建立企业内部防范骗税的管理机制,特别是对业务员更要严于管理,禁止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