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5]112号
颁布时间:2005-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税部门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后,各区县局应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免抵增值税情况,做好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情况,各区县局应按季统计并在季末后20日内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5]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收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税款所属时间: 单位:千元 单位:千元
企业名称 本期数 累计数 城建
税年末累计欠税余额 教育费附加年末累计欠费余额
免抵增值税额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免抵增值税额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欠缴税额 应纳费额 已纳费额 欠缴费额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欠缴税额 应纳费额 已纳费额 欠缴费额
合计
局长: 科长: 主办:
说明:1.本表为季报表,季末后20日内通过市局内网FTP—财产行为税处—上传文件夹—城建税—免抵征收报表文件夹路径报送。
2.单位为千元,不保留小数,不足千元按四舍五入。
3.本期数为报送时本季度数,累计收入数为本季度数与以前季度的累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