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265号
颁布时间:2006-09-29 09:46:29.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应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政策调整宣传,合理安排出口合同备案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情况及《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一同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 《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
出口商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
上报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 万美元、万元
企业名称 |
备案合同份数 |
备案金额 |
预计退税额 |
备注 |
合计 |
200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