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办发[2003]14号
颁布时间:2003-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动情报的收集、整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查渠道获取情报所需的原始资料,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密切配合与协调,对内、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向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收入款项及可疑的贸易款项等所涉及到的需进行情报交换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要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制作尽可能详细的自动情报交换资料。
二、自动情报的制作、保管和上传工作。在收集和整理情报交换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各区县(市)局应确定专人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或核对,并负责自动情报的制作、保管和上传。自动情报的制作应严格按照《通知》所附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制作,对已制作好的自动情报要及时上报市局并同时按国家保密法规和档案法规的有关规定留存一份存档。保管和上传的自动情报均应有制作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的签名及区县(市)局公章 .
三、自动情报的保密、上传方式及上传时间。在自动情报的收集、整理、制作和保管等各环节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2]931号)的规定,注意保守秘密,严防情报的泄密。为确保自动情报的安全上传,区县(市)局上传市局的情报一律采取纸质方式,由专人送至市局情报交换管理部门(市局涉外处)签收,不使用电子文档传送。区县(市)局应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将已制作好的涉及上年度的自动情报上报到市局,市局再按照总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和核对,于6月30日前将自动情报交换文件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