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2004]195号
颁布时间:2004-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资格认定、退税投资总额核定等管理工作。
对申请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单位退税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确认其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文件或《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进行退税资格认定。
二、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督促其按《通知》的规定主动做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做好本地区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纳税清理和检查工作,及时将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应纳税款补征入库。
三、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各单位应及时限确掌握其进口免(减)税料件的加工处理方式。对以作价方式进行加工的,应督促其及时凭销售进口免(减)税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四、各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代理出口产品证明》的审核、出具等工作。对代理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其电子信息。各单位应严格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申报代理出口证明时准确填报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便于清算期时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年终清算期内对代理证明进行清理时,出口企业应将收汇核销单按开具代理证明的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代理证明编号,报主管退税部门审核。
委托代理出口的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手续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