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1998]32号
颁布时间:1998-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失效)。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