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进字[1997]14号
颁布时间:1997-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8号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财税字[1997]50号精神,我局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经全区进出口税收业务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进字[1997]1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区局,以便修订和完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一、关于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生产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在取得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后,提出申请由所在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在10日内办妥出口退税登记证手续。
二、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财务、税收处理问题生产企业应按现行税法规定,对其自产的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应分别做帐务处理。
征税机关对其自产的出口货物,凭当期出口货物出口销售发票和销售帐,对当期的出口销售额暂不计算销项税额,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计算出不信息认真复核,报主管局长签署批准或变更免、抵税额的意见,并填写《通知单》,联同《申报表》(第3、4联)逐级下发到征税机关。出口企业的原始单证如与电子信息核对不上或没有电子信息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免、抵、退税审批手续。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将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征税机关在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下发的《通知单》等批件材料后,应及时根据审批通知单中已核免、抵税情况予以确认或调整,并据此通知生产企业对有关帐务进行调整。
对于生产企业在一个季度内办理的免、抵、退税税额和需要结转下期抵扣的税额,征税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必须逐户建立台帐,以免发生差错。
五、年度终了三个月内,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会同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上年度的免、抵、迟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年度清算结束后,征税机关不再受理生产企业上年度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六、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应负责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
税额按季汇总,次年1月15日前汇总全年情况,送同级计会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抄报财政部。
有关征税机关在办理免、抵等手续后,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总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部门,计财部门也应及时如实汇总上报免、抵税额和退税额,以便于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调整。
七、各征税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建立和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受理申报制度、内部传递制度、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此规程实施后,上一级国税机关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均按违纪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程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