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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10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根据新国税函[2002]387号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数据在传输和使用中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值班热线电话,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经与乌鲁木齐海关研究,成立“新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自治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刘建新

      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宋立强

  成 员:(自治区国税局)   阿合买提汗、王军亮、朱 瑛

      (乌鲁木齐海关)   孙娃妮、胡新康

  业务组:(自治区国税局)   鲁 林、张 谦

      (乌鲁木齐海关)   全 兵、沙 宏

  技术组:(自治区国税局)   付小强、兰天翔

      (乌鲁木齐海关)   杨 峻、蒋俊锋

  自治区国税局热线值班电话:(0991)2659999-65022、66142、66143

  乌鲁木齐海关热线值班电话:(0991)3835181-5418、5428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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