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510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2]58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根据新国税函[2002]387号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数据在传输和使用中的质量和安全,建立值班热线电话,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经与乌鲁木齐海关研究,成立“新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自治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刘建新
乌鲁木齐海关副关长 宋立强
成 员:(自治区国税局) 阿合买提汗、王军亮、朱 瑛
(乌鲁木齐海关) 孙娃妮、胡新康
业务组:(自治区国税局) 鲁 林、张 谦
(乌鲁木齐海关) 全 兵、沙 宏
技术组:(自治区国税局) 付小强、兰天翔
(乌鲁木齐海关) 杨 峻、蒋俊锋
自治区国税局热线值班电话:(0991)2659999-65022、66142、66143
乌鲁木齐海关热线值班电话:(0991)3835181-5418、5428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