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进字[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地字[1998]1号《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要求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工作,务于19明年2月15日前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