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办字[2001]5号]收悉,为了有效支持我区番茄深加工出口贸易,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番茄生产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208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范围除原“屯河公司”所属的“新疆屯河昌通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以外,新增“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沙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北庭番茄制品分公司”。
三、要求你局及有关地区,对“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严格管理,认真审核,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