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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税字[1997]237号

颁布时间:1997-08-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收审批机构。

  凡设立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市,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未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的地、市、州,由所在地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分别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二、无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不执行本办法,仍按“先征后退”的规定执行。

  三、为便于按季结算汇总上报,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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