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7]563号
颁布时间:1997-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管理办法
为规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出口退(免)
税登记证)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要按税法精神办理免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证权限。《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涉外处)负责办理、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
三、办证方法。企业应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30日内向省局涉外处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并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4、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表》(一式4份)。
四、证件年检。发证机关每年6月对《出口退(免)税登记证》进行一次年检。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年检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 提供1-4项材料外,还需携带《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年检申请表》(一份)。经审核,年检合格者,可持年检后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抵税和退税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审批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请手续。
五、变更登记。《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出口企业注销的,应办理注销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税款,多退少补。
六、违章 处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口货物的免税或抵、退税,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证件保管。《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的重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