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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进[2003]15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认真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1]5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2002年度清算期为2003年3月31日前)未向退税机关申报备案的出口货物,清算期结束后(为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间)退税机关不能再受理其备案申报和退(免)税申报。

  二、对已列入2002年度清算“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必须于6月30日前,将配对齐全且电子信息对审通过的退税单证向所在地退税机关提出退(免)

  税正式申报(其中包括因专用税票信息对审不上的或另有规定允许可延迟申报的出口货物,但其退税单证需单独装订成册,并附送相应的退税汇总申报表和明细申报表),逾期退税机关不能再受理其退(免)申报。

  三、对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并列入“备案表”(2002年度清算附表6-A、B)的出口货物,凡在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或电子信息未对审通过的,退税机关按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计算公式对其进行补税。

  四、对出口企业已申报的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单证,各级退税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核。凡出现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审核不通过的或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问题的(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不上的或另有规定允许可延迟申报的出口货物除外),退税机关一律不予以退(免)税。

  五、对上述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未对审通过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月对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凡电子信息对审通过的,应及时进行电子数据退(免)税申报。

  六、各级退税机关应按月统计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未对审通过的条数及原因,并上报省局进出口处,以便省局统一向总局反映解决。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2002年度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仍未对审通过的,退税机关将不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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