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7]627号
颁布时间:1997-1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发文之日起,凡超出一定期限,不能提供有效合法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就出口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必须对上述收入征税,不得擅自决定免税。
二、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省国税局有关部门签发,其出口免税由企业逐级报地市国税局审批。
三、从事自营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免税由地市国税局审批。
四、出口免税有关报批手续,按原有规定办理。
五、本文第一条 “凡超出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及“出口货物免税批准文件”的格式由地市国税局制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