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计[1996]26号
颁布时间:1996-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精神,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分割单”一式两联,各联用途、颜色、防伪标志见票样(已发至各单位)。
二、“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一律由征收机关确定专人负责填开,“分割单”不准发至征收所,一律由区、县税务局填开。
三、“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填开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缴款书或其他征收凭证。
四、“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均视同税收完税证管理,即按份管理,执行结报、销号制度。并分别在“税收完税证用存月报表”的A09、A10顶中反映领、用、结存情况。
五、“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填开要求及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填开,要求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加盖印章 齐全。
1、“税务登记号”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号码。
2、“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3、“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无效。
4、“单价”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以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按增值额除以数量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售单价填列。
5、“计税金额”栏,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额;其他一律填销售收入。
6、“法定税率(额)”栏,除出口煤炭和供货企业销售出口的增值税应税农产品填写“3%”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给出口企业的填写“6%”
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定税率和法定单位税额填写。
7、“征收率”栏,缴纳消费税的不填。缴纳增值税的,销售煤炭和应税农产品填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出口货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填17%;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税法定税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计算填列。
8、填发日期、征收机关、经济类型、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帐号、预算科目、款、项、级次、税款所属时期、税款限缴日期等栏填写要求与普通税票相同。
9、分割单根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门货物完税分割单相关项目填写。
10、为了保证入库级次的准确无误,各单位必须把好入库级次关,专用缴款书必须加盖标志章 .
六、启用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后,各单位现存的各种原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包括粘贴全息防伪标志们使用水印纸的)一律废止,并及时清点收缴,编制销毁清册,核对字轨,号码和销毁数量,按市局规定和销毁程序自行销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