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1996]480号
颁布时间:1996-10-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家两次调低了出口货物退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也相应作了一些调整。目前,对外商投资出口货物,根据企业成立时间的不同,分别适用免税,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的税收待遇。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省局赣国税发[1996]412号《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涉外处统一办理。为贯彻执行这一精神,且便于操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对象:凡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出口货物并需按照税法精神办理免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的,均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办(发)证机关: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统一由省局涉外处负责办理并发证。凡需办证企业,均应直接向省局涉外处申请办理。
三、办证时间:文到前已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集中办证的时间为:文到之日起至今年11月底止。今后新成立的企业,均需在货物出口前申请办证。
四、办证方法及要求:上述企业申请办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海关报关备案证明书复印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经审批后,一般当即发给退(免)税登记证。
五、其他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是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税手续的重要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未按规定办理或取得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或抵、退税。
3、出口退(免)税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出口企业注销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结清退税款,多退少补。如有意不办理而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4、各地要在10月底以前对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督促企业按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对不按规定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抵税、退税或未经批准擅自免税、抵税或退税的,视同偷税进行处罚。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写出书面报告报省局。
5、本文下发前已办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企业,应重新向省局涉外处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