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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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