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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废止]

鲁财税字[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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