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进[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11-22 19:16:15.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现将有关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视同自产货物应按有关规定从严管理,负责核实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纳税等情况,对符合规定的,主管征税部门、主管退税部门以及市局退税部门分别在企业上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附件1)上签注意见。
二、关于审批时限的说明有关出口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在20日前完成核实工作;主管退税机关应在25日前完成视同自产产品的审核、审批,并将本地区企业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市局进出口部门对所属县市局上报的审批资料进行复审,汇总后将本地区的《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审批。
三、各地在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时的几个注意事项(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实视同自产产品时,可重点核实《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对视同自产产品可要求企业在备注栏中注明。
(二)视同自产产品审批中的有关资料由主管退税机关存档。
(三)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四)关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在纳税申报上可先在免抵退税申报一栏中反映,如审核、审批不通过,待下月从免抵退税申报栏中转出。
附件:
1.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2.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
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本期( 年 月)申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为______________元,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销售额为_____________元,本期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销售额占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重为____%.请审批。
兹声明上述申报数据是真实的、合法的,否则,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公章)
附: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
征税机关 | 县(市、区)退税机关 | 市级退税机关 |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 |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章) |
注:本审批表一式四份,企业留存一份,征收机关一份,县局退税机关一份,市局退税机关一份
附件2
___________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审批汇总表
所属期:
地区 | 企业名称 | 本月全部出口销售收入 | 其中:视同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 视同自产货物收购金额 |
制表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