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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46号

颁布时间:2006-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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