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6]256号
颁布时间:2006-08-07 13:53:21.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出口退税政策,提高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发生,省局决定2006年8月7日至9月10日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设区市国税局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执行,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出口骗税、疑点问题,以及税务机关政策执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受检查时间限制。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情况。新认定出口退(免)税企业户数,其中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各多少户。出口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按规定程序受理,对出口企业经营类型认定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一是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对出口不予退税货物是否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是否严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未按期申报企业户数、出口额及已征、未征税款。三是新办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前出口货物是否视同内销征税。四是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备案单证等其它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含小型出口企业)是否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九条规定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对在12个月审核期内办理退税的企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
(四)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是否按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进行界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是否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
(五)出口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是否及时、准确办理相关税收证明,进料加工是否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六)退税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总局、省局制定的操作规程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是否到位,征退税部门职责是否明确。
(七)退(免)税申报情况。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2006年申报退(免)税时,是否进行有关单证备案。退税管理部门是否存在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情况。
(八)退税审核中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敏感货物,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是否按照国税函〔1998〕406号和国税函〔2005〕82号文件规定函调。发函(包括发函数量、涉及产品及退税款)、回函(包括回函数量、涉及退税款)、未按期回函、反映有问题的回函等情况。
(九)出口退(免)税审核情况。一是对涉及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时,退税部门是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免)税。二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退(免)税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三是在退税审核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人工调过,审批手续是否到位。
(十)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件列举情形之一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出口产品数量、单价,骗取出口退(免)税款问题。
(十一)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否及时进行查处,对已办理退(免)税款是否及时追回。各地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况是否及时报省局(进出口处)。
(十二)各地是否建立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制度,退税管理岗位责任是否明确,相关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
(十三)涉及出口退(免)税政策和退(免)税管理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8月7-15日,各设区市国税局必须完成自查工作。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28日至9月10日,省局抽调部分设区市国税局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另行通知)。
(三)检查总结阶段。重点检查结束后,省局召开检查工作总结座谈会,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及时纠正问题。同时,认真搞好调研,填写《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出口企业函调情况统计表》(附件2),8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及调查表以正式报告报省局(进出口处)。
(二)要对近年来新办企业,特别是生产劳保用品、服装、陶瓷、工艺品(圣诞饰品)等敏感产品,以及主要使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生产企业,2004年下半年以来新成立、出口额增长较快的出口企业作为检查重点。
(三)要实事求是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善于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附件:1.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统计表(略)
2.出口企业函调情况统计表(略)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