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6]214号

颁布时间:2006-08-07 13:56:06.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季报表(略)

  2.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表(略)

  3.全省出口退(免)税计划使用及预测情况表(略)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货源地统计表(略)

  5.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当年申报退税进度情况分析表(略)

  二○○六年八月七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试行)

  为及时全面掌握全省出口退税工作运行情况,充分运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及相关外部数据信息,加大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力度,服务领导科学决策,特制定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真实原则。要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等系统,以及海关、外管等相关部门取得真实的数据,客观真实地反应情况和问题。

  (二)科学分析原则。要通过科学分析出口退税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把握工作规律,增强工作预见性,夯实出口退税管理基础,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分级通报原则。各设区市国税局对本辖区内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省局对全省出口退税情况,分别进行分析、通报。

  二、工作内容

  分析通报工作按照一季度、上半年、三季度、全年四个阶段开展。

  (一)季报内容

  1.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认定情况(附件1)。包括总认定户数分类统计(按内资生产企业、外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其他企业分类,下同)、新办认定企业户数分类统计,本期实际发生退税申报户数分类统计等。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办理情况(附件1)。包括全市总申报、审核、办理情况和分类统计情况以及与上年同比增减情况,出口企业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率(指企业申报应退税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出口企业出口额的比值)和出口退税进度(实际退税进度指实际已送交国库退(免)税数与企业申报退(免)税数的比值)。对重点出口企业申报、审核、办理情况应作重点分析说明(省级重点出口企业2006年暂以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为准)(附件2)。

  3.出口货物退(免)税指标使用情况(附件3)。包括对省局已下达退(免)税指标和本市使用指标情况,退(免)税计划过剩或缺口情况,下季度计划需求和全年退税计划预测变化情况等进行说明。

  4.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分析。对本期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中发生、发现的涉嫌骗税、函调以及采取的措施等重点情况进行说明。

  5.本期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工作建议。对下阶段出口退税情况和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安排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半年报内容

  除分析通报工作季报相关内容外,还应对本地半年来出口退税整体运行情况、特点,进行阶段性分析通报,包括:外贸出口企业创汇与省内、外购进货源情况(附件4);出口企业单位创汇退税情况;骗税敏感地区、敏感商品和通过退税评估发现的出口异常纳税人及退税情况等;总结成效和教训,剖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全年报内容

  在半年报内容基础上,分析通报和总结全年出口退税运行情况,分析出口退税对本地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成效、贡献,以及需要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实际问题,对下年度出口退税工作提出意见。

  三、通报方式

  采取电子文档和书面两种方式,对国税系统内部上报电子文档,对外抄报、抄送书面文档。

  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的有关报表和基本情况应及时抄报当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分管领导,抄送本地外经贸局。必要时,可区别情况抄送海关、外管、检疫等其他相关部门。分析通报一般不对外公布,确需对外公布和抄报、抄送有关部门时,应本着保守出口企业经营商业秘密和有利于开展出口退税工作的原则,适当取舍相关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上报分析通报电子文档,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抄报、抄送相关书面文档。

  (二)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分析通报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征收分局,并将分析通报作为内部资料保管。

  (三)各设区市国税局应通过建立和实施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不定期座谈会制度,搭建退税机关与重点出口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大力宣传出口退税政策,通报出口退税中需征纳双方共同配合解决的问题和困难,直接了解出口企业相关情况,倾听出口企业意见和建议,向企业反馈有关退税问题和意见落实情况。

  五、督查督办

  省局将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工作反映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承办部门承办不力,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被上级机关通报的,除在目标管理考核中扣分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承办部门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行政责任。主要督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出口退税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是否按规定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申报;

  (三)是否及时导入与出口退(免)税审核相关的电子信息,进行退(免)税审核、审批;

  (四)是否存在不按退(免)税计划办理退库及免抵调库;

  (五)是否对退(免)税审核工作中发现的按规定应发函调查的问题及时发函调查;

  (六)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函调情况进行回复;

  (七)是否按期报送出口退税月报表和出口退税情况分析通报;

  (八)是否及时如实报告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包括紧急事项、突发事件),并积极采取应对或应急措施。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