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213号
颁布时间:2007-05-15 14:28:13.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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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免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7〕70号)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的业务,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7年第17号公告)将基础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对2007年4月26日前已经出口以及属于按2007年第17号公告规定允许继续执行的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业务,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省局同意你局继续对有关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