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法[2008]34号
颁布时间:2008-09-16 10:20:09.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8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