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1997]120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广西地税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与交行南宁分行“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1997]39号文)收悉。来文称:广西测试中心(甲方)与交行南宁分行乙方)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由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建造一栋楼房,甲方负责工程的报批、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全部产权归甲方所有,在一定期限内甲、乙双方各有50%的使用权。后由于交行主管部门不同意合作建房,甲、乙双方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这种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租赁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畴,而租赁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将交行南宁分行交付的资金建造大楼。而后又租给交行南宁分行使用若干年。房产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这一行为属于房产租赁行为,应按营业税眼务业税目“租赁业”子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