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税字[1995]809号
颁布时间:1995-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内蒙分行(94)内财预字第412号文件办理。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内蒙分行集中缴纳,并由内蒙分行向内蒙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财政厅核准后,在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自治区级地方金库中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