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6]1477号
颁布时间:1996-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0号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6]6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