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5]1898号
颁布时间:1995-10-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机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系指将企业或一项经营业务的整体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他人,并由承租或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包括企业对其内部成员实行单项经营指标考核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
三、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6号文件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集中缴纳。
一九九五年十月四日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中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
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