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湘财[1995]财税字第402号

颁布时间:199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5 年 9 月 20 日,湘财[ 95 ]财税字第 402 号发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 1995 ] 71 号文)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是经省财政厅确认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我省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债务在省本级的实际情况,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实现的营业税全部作为省级收入,所征税款就地缴入省国库。

        三、省财政集中的这项资金作为归还世行贷款资金的一部分,由省财政厅专项统计、专户储存、专项还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 1995 ] 71 号复国内贸易部)

        你部《关于请审查确认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营业税等税费的函》([ 1994 ]内贸函外贷字第 96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有利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期偿还世界银行贷款,根据国务院原批准给予该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和建筑安装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精神,结合新税制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该项目营业税实行照章征收,所征税款由地方财政列为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还贷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定。

        二、根据国务院严格规范减免税制度,不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的指示精神,对项目有关的其他税收不宜减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