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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第203研究所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市地税字[1999]44号

颁布时间:1999-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长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第203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长地税字[1999]12号)收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规定,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要依法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央编委的有关文件规定,你辖区203研究所是一家事业性科研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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