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8]086号
颁布时间:1998-1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决定自1998年12月26日起在国道312线骆驼圈子至梯子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转属遵照执行。
一、对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在国道312线骆—梯段所设各收费站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按营业税税额分别依7%的税率及3%的附加率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并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收取国道312线骆—梯段车辆通行费应纳营业税(含附加)的征收管理,由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征管。
三、自治区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和我局直属征收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向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发票领购等有关手续,供所属站点使用。同时,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领销存帐目及手续,主动依法申报纳税。哈密市地方税务局和区局直属征收局也要努力提高征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四、对国道312线骆—梯段公路车辆通行费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24日新地税一字〔1998〕086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