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办发[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政策管理,规范减免税行为和从严控制减免税,确保税收收入和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税政审议工作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针对国家税收政策所作的补充规定、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自治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须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地方各税种的减免税项目;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等。
二、税政审议工作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由局领导及征收管理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地方税处、计划财务处和政策法规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审议、制定综合性税收规范性文件;审议减免税项目;审议重大税务案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议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处。
三、税政审议工作程序
(一)综合性税政审议工作程序
1、凡需出台综合性的与税收政策相关的制度、办法、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先由主管业务处室草拟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初稿;
2、主管业务处室交相关部门会签、政策法规部门复审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核;
3、审议小组进行集体审议,经审议小组审议研究后,由主管业务处室根据会议决议,对其进行最后的修改定稿;
4、经审议小组审议研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名义下发执行。
(二)减免税审定工作程序
1、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必须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纳税人的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按政策规定确需办理的,由审核处(室)会同有关地税机关调查审核后办理。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2、区局各税政部门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一般应于20日内,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条件和法律、政策依据等进行调查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必要时,到基层调查审核。对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或资料不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地方税务机关,需要补充资料的应明确补报资料的项目及时间。
3、各税政部门对减免税申请材料审核无误,经征管处会审后,交分管局领导签批。
减免税数额在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减免税数额在30万元以上和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事项,应提交审议小组审定。
4、各税政部门根据分管局领导以及审议小组的审批意见,具体办理减免税执行事项。
5、各税政部门对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和审核材料登记留存,按照批准减免的文号、税种进行管理,每年对 减免的税种、金额、户数等情况进行汇总,以备检查。
6、政策法规部门加强对减免税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重大减免税事项进行2次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需审议小组集体审理的案件,由主管处室提出意见后,交审议小组研究讨论。
四、税政审议工作要求
1、审议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3次;由审议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
2、凡属于审议小组集体审议的事项,由各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定期向审议小组办公室提交审议议题及相关资料。
3、审议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审议小组负责人汇报议题审议的具体情况,并筹备、组织审议小组会议。
附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3月12日新地税办发〔2003〕9号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