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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出具完税凭证的具体操作办法

沪地税一[1997]34号

颁布时间:1997-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一及第二款规定,对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必须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转包单位开具完税凭证。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业务营业税开具完税平整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分包、转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税,同时总承包人必须对分包人、转包人分别开具代扣代缴营业税证明和分割单。

  二、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仍使用原来《上海市税务局代扣代缴流转税证明单》,并按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发规定选编》第12册第970页)规定的操作办法对分包人开具证明单。

  三、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总承包人应按本通知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务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转包项目营业税分割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分割单》(编者注:略)].

  《分割单》必须用复写纸填写。该单一式六联。第一联为“证明联”,第二联为“报查联”,第三联、第五联为“通知连”,第四联、第六联为“存根联”。

  总承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分割单》时,分包、转包人必须提供转包项目合同,总承包人核实以后,在分包项目总工作量之内给转包人开具完税分割单。《分割单》填写以后,首先必须加盖总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后方能生效。总包单位将第四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二联“报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余下四联《分割单》,必须加盖分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分包单位将第六联“存根联”留存,将第三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将第一联“证明联”、第五联“通知联”交转包单位。转包单位将第五联“通知联”交其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专用章、“转包项目已核”专用章必须按统一样式由各税务分局刻制[样式附后(编者注:略)]

  总承包人填写完税《分割单》后,必须就项目设立分包、转包建安工作量的台帐,按实记录分包建安工作量和其中转包项目完税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对分割单开具的建安工作量如超过分包工作量的部分,应予以补交营业税。

  四、根据市局税政四处(1995)税四便字4号通知规定,总承包人系“三资”建筑安装企业,应扣除分包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不代扣代缴分包、转包人的营业。若分包人及转包人均系内资建安企业的,分包人要代扣代缴转包项目的营业税,并开具原沪税政一(1994)53号通知所附的证明单。若内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将建安项目分包、转包给“三资”建安企业,总承包人也不代扣代缴“三资”建安企业应纳的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三资”建安企业不适合用本通知中的完税凭证和完税分割单。

  五、本通知不使用本市由单位统一向市税务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

  六、本统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7)9号文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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