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8]067号
颁布时间:1998-10-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近据反映,由于各地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执行也不统一,征收中矛盾较大。为统一政策,便利并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除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外,可暂包括地、州、市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成人教育学校(院)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二、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学校(学院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类基础文化教育劳务。
三、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劳务,凡属于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的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凡属于非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的应严格照章征收营业税。
为易于区别划分,方便具体执行,对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和非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暂按如下原则划分,即: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主要包括:
1.学前教育(指幼儿园、学前班教育)
2.基础教育(指中小学课程补习);
3.高中等教育社会助学(指大、中专教育自考辅导、学历文凭考试辅导、研究生课程辅导、文化基础课补习);
4.艺术教育(指小学及初中学生琴、棋、书画、舞蹈学习);
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计算机课程教育和等级考试辅导及上岗证培训。非基础性文化教育劳务主要包括服装裁剪、美容美发、烹饪、汽车修理、家电修理、宾馆服务、礼仪服务、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气功、武术、保安、健美、交谊舞、公关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讲座。
四、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必须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应税业务收入和暂免税业务收入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均一并征收营业税。
五、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望及时报告区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0月26日新地税一字〔1998〕06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