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2]397号
颁布时间:2002-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近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对乌鲁木齐市星级酒店会员卡、消费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后,区局会同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对乌鲁木齐市部分星级酒店会员卡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情况为:乌鲁木齐市各星级酒店的会员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会员卡分为若干等级,需预缴金额不等的资金取得相关等级会员资格。作为会员可享受该酒店部分经营项目免费;会员卡所含资金可直接消费,凭卡消费时,所有经营项目均可享受折扣优惠。会员卡有效期限为一年,卡中金额在一年内未消费完不予退还。这一类卡实际上是一种储值消费卡。另一类会员卡也分等级,需缴纳金额不等的资金购买,获得会员资格后可享受酒店提供的部分经营项目免费和所有经营项目折扣优惠;但会员卡所含金额不能直接消费,会员卡的使用没有期限。针对上述情况,现对星级酒店会员卡或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在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的规定,对星级酒店发放不能直接用于消费的会员卡所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应按总局规定在酒店实际收取会员费收入时征收营业税,其免费消费额不得冲减当期营业额。
二、对星级酒店发放使用具有储值消费性质的会员卡,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会员实际在该酒店使用会员卡消费并结转营业收入的当天,以其实际结转的营业收入作为营业额按不同经营项目分别确定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0月15日新地税函〔2002〕397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