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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

颁布时间:1999-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境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内,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11日国税发〔1999〕40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4月5日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通知转发)

  补充规定:

  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单位和个人委托拍卖行拍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取得收入,亦应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可由受托拍卖行代收代缴,以便利征管、堵塞漏洞。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9年4月5日新地税一字〔1999〕028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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