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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

颁布时间:1995-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2月27日国税函发(1195)065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5年3月28日新地税一字(1995)014号通知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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