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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4]013号

颁布时间:1994-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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