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一字[1998]084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一、经贸:
1.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煤炭:
3.煤炭生产许可证费
三、烟草:
4.烟草质量检验费
四、外贸:
5.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6.认证费
五、畜牧:
7.兽药委托检验费
8.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六、农业:
9.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0.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工本费
七、气象:
11.航危天气预报收费
八、建设:
12.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13.城市危房鉴定费
14.房产证工本费
15.房产证发(补)手续费
16.劳动定额测定费
17.城市污水处理费
18.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
1 9.城市公用设施增容费
九、测绘:
20.测绘产品收费
十、环保:
21.环境监测服务费
22.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工本费
十一、出版:
23.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十二、劳动:
24.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
25.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26.外国人就业管理费
27.矿山安全条件认证费
28.劳动鉴定收费
29.各种证件工本费
十三、残联:
30.残疾人证工本费
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轻工:
32.盐政管理费
十五、财政:
33.专控附加费
34.产权登记费
35.特别消费附加
36.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工本费
十六、教育:
37.出国留学高等教育培养费
38.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考务费
十七、技术监督:
39.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
十八、公安:
40.非机动车管理规费
十九、综治委:
41.暂住人口管理费
42.计划生育管理费
二十、计委:
43.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15日新财法税字〔1998〕69号,新地税一字〔1998〕084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