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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问题

新地税一字[1998]084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现将《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转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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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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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

  部门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一、经贸:

  1.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

  2.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煤炭:

  3.煤炭生产许可证费

  三、烟草:

  4.烟草质量检验费

  四、外贸:

  5.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6.认证费

  五、畜牧:

  7.兽药委托检验费

  8.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

  六、农业:

  9.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10.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工本费

  七、气象:

  11.航危天气预报收费

  八、建设:

  12.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

  13.城市危房鉴定费

  14.房产证工本费

  15.房产证发(补)手续费

  16.劳动定额测定费

  17.城市污水处理费

  18.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

  1 9.城市公用设施增容费

  九、测绘:

  20.测绘产品收费

  十、环保:

  21.环境监测服务费

  22.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工本费

  十一、出版:

  23.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十二、劳动:

  24.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

  25.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26.外国人就业管理费

  27.矿山安全条件认证费

  28.劳动鉴定收费

  29.各种证件工本费

  十三、残联:

  30.残疾人证工本费

  3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四、轻工:

  32.盐政管理费

  十五、财政:

  33.专控附加费

  34.产权登记费

  35.特别消费附加

  36.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工本费

  十六、教育:

  37.出国留学高等教育培养费

  38.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体育考务费

  十七、技术监督:

  39.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工本费

  十八、公安:

  40.非机动车管理规费

  十九、综治委:

  41.暂住人口管理费

  42.计划生育管理费

  二十、计委:

  43.投资方向调节税业务费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15日新财法税字〔1998〕69号,新地税一字〔1998〕08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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