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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1998]92号

颁布时间:1998-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榆林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金占用费收入是否纳税的请示》(榆地税发[1998]101号)收悉,现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批复如下:据了解,各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进行住房资金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条“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新税制实行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单位或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有关住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购入金融商品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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