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三字[1994]026号
颁布时间:1994-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一)按规定交纳营业税的企业,其按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企业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的营业税,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税金及附加等;但企业销售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在计算出售固定资产净损益时直接扣除;企业销售无形资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其他营业支出等。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