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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营业税起征点问题

新税四字[1994]004号

颁布时间:1994-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确定我区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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