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5]110号
颁布时间:1995-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有关单位来电,询问我局沪地税一(95)44号《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经请示局领导后明确如下:
凡外商投资企业举办实行会员制的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无论在合同上或协议中是否列明今后退还,以及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如果会员组织对其会员在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其退款当期的营业收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