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6]25号
颁布时间:1996-07-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对本市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收取的检验鉴定费、检测费、测试费等,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7号
你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13号]收悉。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条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因此,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